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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26 09:53:57

张编办[2017]30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我办定于7-8月份将对市直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地核查对象

从市直200个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中随机抽取20个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二、实地核查时间

2017年实地核查工作从7月开始,具体时间待随机抽取排序后,通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安排和通知各事业单位。

三、实地核查内容

(一)法人登记

1、凡批复设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办理法人登记;

2、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事业单位撤销、解散或合并到其他单位,应及时安排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4、登记申报情况、登记事项与实际一致;

5、有事业单位章程。

(二)机构名称与印章

1、实际使用名称与批准名称一致,不能随意变更机构名称或擅自加挂牌子;

2、使用印章与批准名称一致;

3、印章刻制规范。

(三)开办资金与财务管理

1、开办资金是单位全部权益资产;

2、开办资金相对稳定,与业务量相适应,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目规范,账实相符;

4、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规范;

5、无抽逃开办资金。

(四)业务活动

1、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

2、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法律诉讼和社会投诉,服务对象基本满意;

3、业务活动与核准登记的宗旨与业务范围相符;

4、 业务活动场所相对稳定,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5、从业人员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

6、有关执业资质继续有效。

(五)年度报告

1、每年33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并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网上公示;

2、年度报告反映情况真实准确,无虚报业绩或隐瞒不报等情况。

(六)法人证书及档案管理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到位,证书正本悬挂在主要业务活动场所醒目处;

2、登记文书妥善保管,资料齐全。

四、实地核查方法

(一)确定实地核查单位后,发放核查通知;

(二)受检单位对照核查通知,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自行整改;

(三)核查人员到各单位实地核查,听取和了解相关情况,当场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填写实地核查登记表;

(四)梳理实地核查情况,与各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五)实地核查结果作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诚信)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举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绩效考核以及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对在核查中发现事业单位法人有违反登记管理情形的,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五、实地核查准备材料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事业单位章程;

(四)有关资质证书;

(五)2016年以来资产财务报表;

(六)单位行政及财务印章;

(七)历年登记管理文书档案。

以上通知请各主管部门及时传达至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并督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联系人:子衿、张力文,联系电话:0744-8283615

QQ2091432952

电子邮箱:2091432952@qq.com

 

  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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