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性行政权力清单 | |||||
(共13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 注 |
1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相关法律法规 | 市级有关部门 | |
2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相关法律法规 | 市级有关部门 | |
3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冒用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相关法律法规 | 市级有关部门 | |
4 |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相关法律法规 | 市级有关部门 | |
5 | 抽样取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市级有关部门 | |
6 | 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市级有关部门 | |
7 | 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市级有关部门 | |
8 | 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市级有关部门 | |
9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市级有关部门 | |
10 |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其他 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市级有关部门 | |
11 | 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市级有关部门 | |
12 | 重大事故处理 | 其他 行政权力 | 相关法律法规 | 市级有关部门 | |
13 | 行政复议 | 其他 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市级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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