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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时间:2018-10-22 09:18:23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共 55 项)
序号职权名称类 别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备 注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子项详见《国务院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2014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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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不招标或者规避招标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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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罚(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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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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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人透露招投标相关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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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级工业项目投标人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与中标人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市级工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评标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2市级工业项目中标人违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3市级工业项目的招标人擅自邀标,违法确定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时限,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发布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4市级工业项目的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5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6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7市级工业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8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9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保留、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3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4经营者拒不按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多付价款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5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6经营者被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7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8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二)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四)收费单位被撤消或者收费项目被撤消、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五)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一)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二)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资料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29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各类:(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0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审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1涉案物价格鉴定行政确认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涉案物,委托人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2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33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行政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4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5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6对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7节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8对权限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家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0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1重大项目稽察行政检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2.《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2价格活动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3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接受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
    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有关的政府、机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44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其他
行政权力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6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
行政权力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7按权限由市级管理和省授权市级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其他
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8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须的帐薄、文件及其它资料。
    2.《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掌握和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行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并广泛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9价格监测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第十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账薄、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法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0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审批其他
行政权力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2.《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4〕28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直接下放事项
51城市自来水管网、管道燃气管网工程安装服务费及售价标准审批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3.《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4.《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直接下放事项
52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费收费标准审批其他
行政权力
   1.《关于公布2015年版政府定价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目录清单和涉企经营服务目录清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847号);
   2.《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28号);
   3.《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4.《湖南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检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29号);
   5.《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直接下放事项
53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审批其他
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2.《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直接下放事项
54城市供水价格、农业灌溉价格、水利工程排水价格及回用水、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审批其他
行政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定价目录》;
    3.(湘政发〔2003〕17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委托下放事项
555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审批其他
行政权力
    1.《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2〕152号); 
    2.《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
    3.《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政办发[2015]100号文件直接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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